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都要遵循平等协商、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都是以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形式,但同时,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形式、法律效力、签订目的、生效要件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集体合同并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合同。
【案例】
胡某诉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案
胡某于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在甲公司担任厨师一职甲公司按月工资2500元标准向其支付报酬。甲公司并未与胡某单独订立劳动合同,胡某于2010年9月提起劳动
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主张胡某入职时已签署集体劳动合同。
仲裁未支持胡某的申请请求。胡某不服
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集体合同》及附有胡某及多名员工签字的签字页证明已经与胡某签订了集体合同,因此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胡某主张该《集体合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不具备法律效力,且甲公司提交的员工签字页上无法显示已向胡某告知《集体合同》相关事项,据此否认甲公司的主张。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集体合同》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故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甲公司提交的附有胡某及多名员工签字的签字页仅为普通白纸,无法显示向胡某告知《集体合同》相关事项的情况,因此对于甲公司所持的已经签署《集体合同》的抗辩法院并未采信,并最终判令甲公司向胡某支付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 960元。
【分析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甲公司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由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所谓的集体合同即不能体现经过行政报送程序,也不能体现向劳动者进行告知的情况,因此法院对甲公司提交的所谓“《集体合同》”并未采信。集体合同存在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绝非用人单位用以规避法律责任,逃避签订劳动合同挡箭牌。而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存在冲突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